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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等問題,例如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需考慮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等因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