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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都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
2、要簽書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范,不愿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3、試用期內也要簽合同。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勞動合同是入職一家用人單位后必須簽訂的書面合同,凡是不簽勞動合同的都是無視勞動者利益、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但也有的用人單位就算是簽了勞動合同也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地方,比如應該包含的條款沒有寫進去,也是在無形中給勞動者帶來了損失,今天找法網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都有哪些的相關內容。
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都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勞動合同除了注意一些必備的條款以外,在簽訂的時候還要注意一些細節,比如一定要書面合同,試用期合同等等。簽訂了勞動合同后要妥善保管,是以后發生勞動糾紛申請仲裁、訴訟的重要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