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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8條第二款內容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解釋如下:
1,“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包含;1當事人是法人,其中的職工;2當事人是自然人,它擔任法人里有勞動關系的職工)。
引用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權申請回避嗎?
近親屬不是訴訟當事人,不能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