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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期間按照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卻被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遇到這種事,你要怎么維權?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歡迎閱讀了解。
女職工懷孕期間請假被開除怎么維權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懷孕期間請假產檢被開除的,女職工可以通過調解,勞動仲裁,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賠償金。
案例
2013年5月2日,因秦某孕期血壓偏高、先兆流產,醫院建議秦某休息15天,并為秦某出具了診斷證明書。食品飲料公司在收到秦某提交的診斷證明后,認為秦某的請假手續不全,通知要求秦某限期提交5月2日就診時的病歷、處方及收據原件。秦某就請假手續不全情況向公司出具了情況說明。
但食品飲料公司請假制度中關于病假部分,僅表述為“按照國家規定”,并沒有明確具體的內容,亦未明確規定需要通知中的所述文件,故食品飲料公司在公司規章制度未予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即以秦某提交的請假手續不全為由主張其請假手續不符合規定,繼而認定秦某曠工,系明顯加某的
國家法律規定對孕期婦女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政策,食品飲料公司認可秦某懷孕的事實,故其應舉證證明秦某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方能解除與秦某的勞動合同。現食品飲料公司未能就此充分舉證,故對于該公司主張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認定飲料食品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本案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