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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一定是全部工資
本報訊 昨天,記者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知,“十一”黃金周期間,用人單位如果根據需要安排勞動者值班,不能視為加班。同樣,在其他的節假日期間勞動者值班,也不算加班。
據介紹,加班一般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從事原來的工作。而值班是指勞動者從事其他崗位的工作,而不僅僅在原崗位工作。
基數不一定是全部工資
另外,記者了解到,加班工資的基數也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如果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按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為635元/月計算。
工時制適用加班工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以及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同樣適用加班工資。如果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同樣,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