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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女職工不能從事第 IV 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 IV 級勞動強度的勞動是“很重”強度的勞動,婦女長期從事很重強度的勞動,對女性生理機能會產生不良影響,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從事重體力勞動的婦女,月經失調較為多見,可出現痛經、月經過多,少數還可表現為月經不規則、閉經等。
2. 從事重體力勞動時,由于用力而使腹壓增加,腹壓增加可使子宮和陰道等器官被壓向下,出現一時性的子宮下垂。如果長期持續重復作用,可使子宮倒后和輕度的子宮脫落。
3. 未成年的婦女,長期從事重體力的勞動,可影響骨盆的正常發育,造成骨盆狹窄或扁平骨盆。
4. 孕婦從事重體力勞動,有發生自然流產或早產的危險。
·什么是高空、低溫、冷水作業?
“高空作業”是指《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凡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的作業。
“低溫作業”主要指冷庫工作。
“冷水作業”主要指常年在冷水里工作的職工的勞動,如洗腸工、洗瓶工等。
·為什么女職工在月經期不能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
月經是婦女的生理現象,月經來潮時,可使正常的生理防御機能相對減弱,若不注意保護,會引起月經不調和其它各種婦女病。月經期從事高空作業會給婦女帶來諸多不便。由于女性本身物理的體溫調節機能差,月經更不能從事低溫作業,否則可引起子宮淤血或發生痛經等。月經期若受冷水的刺激,可引起經血減少、痛經、閉經或月經淋漓不斷。
·為什么女職工在月經期不能從事第 III 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月經期,由于子宮內膜脫落后使子宮腔形成傷面,需要一個修復過程,在這個其間,女性的身體抵抗力比較差,不宜參加劇烈的運動和重體力勞動,以免引起經血過多,月經期延長,損害身體健康。而第 III 級體力勞動強度相當于重強度的體力勞動。故在《規定》中作出了這一具體的規定。
·什么是女工勞動保護?
答:女工勞動保護是根據婦女生理特點對其中的勞動者所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也就是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衛生的特殊保護措施。
·女工勞動保護方面應執行哪些文件規定?
答:主要執行:1998年7月國務院令第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省人民政府令《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蘇政發[1998]24號)和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以及女工勞動保護方面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執行什么規定?
答:根據省政府蘇政了[1989]24號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二天。
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假一天。 對女職工的婚前保健有哪些措施?
答: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86]衛婦字長7號文件規定,婚前保健:對欲婚前健康及指導;對有過二次以上自然的宣傳教育及咨詢,并進行婚前健康及指導;對有過二次以上自然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對女職工孕期有哪些規定?
答:《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定: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的女職工、經醫療單位證明,應暫時調做其它工作或酌情減輕其工作量。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其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工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其工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對女職工的產假是怎樣規定的?女職工流產應休息多長時間?
答: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假十五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二十至三十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九十天。
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蘇政辦發[1989]24)
·對女職工的哺乳期內有哪些規定?
答: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建立有專人管理的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待設施。
1.女職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應設女職工衛生室;女職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單位,應設置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流動或分散工作的單位,可發單人自用沖洗用具。
2.有五名以上哺乳嬰兒的單位應設哺乳室。
3.有二十名以上幼兒單位應設托兒所。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否執行?
答:應執行《規定》。《規定》中的“企業”系指我國境內國有、集體企業、中外合資、使用、獨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私營企業和城鎮街道企業等。
(本條及其以下3條系勞動部勞安字[1989]1號文件規定)[page]
·軍隊系統的單位是否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行政性法規,軍隊系統的單位可參照執行。
·單位實行承包或租賃后,單位領導人應否執行女工勞動保護規定?
答:單位實行承包可租憑只是經營形式的改變,單位領導人仍應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如何理解“礦井下作業”?
答:礦井下作業系指常年在礦山井下從事各種勞動,不包括臨時性的工作,如醫務人員下礦井進行治療和搶救等。
(本條及以下十條均自勞安字[1989]1號)
·什么是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答:是指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極》(BG3869-83)中規定第Ⅲ、Ⅳ級的體力勞動強度。體力勞動強度的大小是以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的。勞動強度指數是由該工種的平均勞動時間率、平均能量代謝率兩個因素構成的。勞動強度指數越大,體力勞動強度也越大。反之,體力勞動強度小。標準中規定:勞動強度指數小于15,體力勞動強度為Ⅰ級;大于15小于20,為Ⅱ級;大于20小于50,為Ⅲ級;大于50,為Ⅳ級。若需了解其工種勞動強度的大小,可請當地勞動部門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實際測量和計算。
·什么是夜班勞動?如何理解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答:夜班勞動系指在當日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從事勞動或工作。
一般都應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于女職工比較集中的企業,不安排從事夜班勞動確有困難的,請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暫時放寬執行,但要在短時間內積極創造條件實施本規定要求。
·如何理解“孕婦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答:為了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的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如何理解產前休假十五天的規定?
答:女職工產假九十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十五天,產后假七十五天。所謂產前假十五天,系指預產期十五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休產假能否提前或者推后?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是否能延長寒暑假?
答:國家規定產假九十天,是為了能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康。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能否延長寒暑假的時間,能否延長寒暑假的時間,則由主管部門確定。
·哺乳期滿,有的嬰兒身體特別虛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適當延長哺乳期?
答:根據勞動部勞動安字[1989]1號規定:女職工哺乳期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
·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勞動部勞安字[1990]1號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礦山井下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國家對女職工待孕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原勞動部勞安字[1990]2號規定,待孕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鉛、汞、鎘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Ⅳ級的作業。
·國家對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勞安字[1990]2號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鎘、銨、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經碳、二硫化碳、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及拖拉機加強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劉、下蹲的作業,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國家對乳母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勞安字[1990]2號規定,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上條規定中第1、5項的作業;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 、甲醇、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四、未成年工勞動保護
什么叫未成年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護?
答: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良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工作包括哪些范圍?
答: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范圍主要是: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森林代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凡在墜落高速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高度進行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良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page]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