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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過協商,加班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加班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加班時間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
但有以下情形的,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1、有自然災害、事故等會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
2、因為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了故障,會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需要及時搶修;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