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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怎么處理
員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的處理措施是,依法對勞動者進行調崗調薪。與因傷病變更一樣,因勝任能力變更也是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作出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
按照該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實施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即調崗調薪。如果調崗調薪達到了目的,勞動者基本能夠勝任調整后的崗位工作,勞動合同則不得解除,如果調崗調薪不能達到目的,勞動者還是不能勝任另行安排的崗位工作,用人單位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地點的合理范圍的程序是怎樣的
小編提醒,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地點的合理范圍的程序是:用人單位書面向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的請求,告知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在一定的期限內雙方進行協商;簽訂變更協議,協議應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和變更的時間。因變更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注意事項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并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復;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后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后,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