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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勞動廳:
你省沈陽市勞動局“關于勞動監察中執行勞動部文件有關行政處罰標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以下簡稱《處罰辦法》)與《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在對企業職工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和賠償規定不相一致的問題,依據《勞動法》規定,我部在《處罰辦法》中對相關內容作了調整。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按《處罰辦法》規定執行。
二、關于《處罰辦法》未做規定,其它勞動行政規章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問題,應按有關規章規定執行。
三、關于《農村勞動力跨省流動就業管理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58號)和《就業訓練規定》(勞部發〔1994〕490號)等勞動行政規章只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而未規定具體處罰標準問題,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可按以上兩個規定在制定實施辦法時作出具體規定。
以上意見,請轉告沈陽市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