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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規有什么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二、勞動合同訂立形式及其適用范圍
1、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勞動合同應采取什么樣的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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