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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迫勞動的分類和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四類情形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八條 【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強迫勞動罪的量刑
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強迫勞動的救濟措施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員工冒險作業,有可能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法律上規定經濟補償金。但是,因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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