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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劃生育休假規定
1、取消晚婚晚育假期。凡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休婚假3天
2、宮內放節育環:自手術之日起休假3天,7日內不得安排重體力活
3、取節育環:休息1天
4、計劃生育人流及引產: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5、產假:2016年取消了晚育假期、獨生子女假期,但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雖然各省份的標準都不同,但大多數省份除了國家規定的98天之外,延長產假60天,還明確規定配偶的陪產假
二、計劃生育服務證辦理
步驟一: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
步驟二: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
步驟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特殊情況:對于想要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按照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程序申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發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三、第二胎生育政策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經鑒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
2、無子女,依法收養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4、雙方均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5、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6、再生育子女的間隔和年齡條件:生育婦女必須在25周歲以上,生育間隔必須在4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間隔可以為2年,生育婦女超過28周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男方再婚只一個子女,女方無子女的,女方必須達到25周歲以上。
計劃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實行計劃生育期間所享有的帶薪假期,如:結扎,放環手術后等。女方達到晚育年齡(24周歲以上)并且夫妻雙方均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可以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計劃生育休假規定,小編為大家介紹到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