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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年休假工資的辦法:如果職工正常休假的,按照勞動合同中的規定來計算工資;如果職工加班且沒有補休的,則在職工當年的應休未休年假的天數內,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來計算報酬。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