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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基數:工資數額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時,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