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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現如今已經成為工作中的常態了,996的上班時間更是家常便飯,在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高樓大廈里晚十點都還有燈亮起,但是付出是要有回報的,加班就要有加班費,但是很多公司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不給加班費,近日,政協委員呼吁遏制超時加班,加班不給加班費怎么辦?
一、政協委員呼吁遏制超時加班,加班不給加班費怎么辦
“超時加班與體面勞動、舒心工作、全面發展不相符,與國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質也脫節。希望‘兩高’像重視治理欠薪一樣,重視解決超時加班問題。”今天上午,在全國政協總工會界別討論“兩高”工作報告的小組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研究室主任呂某泉的這番呼吁引發現場熱議。
呂某泉委員指出,目前,加班現象在某些行業甚至普遍制度化和嚴重超時化,涉及人群廣泛,對勞動者身心健康不利,應當引起足夠關注。
多位委員也紛紛“聲討”超時加班現象。
二、加班不給加班費怎么辦
單位拖欠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用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單位足額支付加班費用,并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費,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追討加班費應該注意什么
勞動者離職后在一年之內提出,并且有加班證據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的。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法律依據:《勞動法》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加班不給加班費的情況,一定要及時向勞動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