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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20年現行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由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12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并經過201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決定》修正。
二、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架構是什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員
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預警監控
第四章 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三、2020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改了哪些地方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衛生、國資、稅務、工商、安監等有關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
(二)將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刪去第二十三條第八項中的“和申報繳費數額”。
將第十二項修改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遵守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的情況;”
(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具體管轄范圍應當向社會公開。”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依法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產業園區等特定地區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特定地區符合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一)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涉及吊銷其核發的許可證的;
“(三)經有權機關批準對市轄區用人單位統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一)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
“(二)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涉及吊銷其核發的許可證的。”
(七)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八)刪去第三十條中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將該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待遇”分別修改為“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
(九)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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