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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1、女職工不能從事勞動法規定的禁忌勞動,比如不能常年在礦山井下從事各種勞動;
2、公司對女職工要進行經期保護,孕期保護,產期保護和哺乳期保護。
不能安排懷孕超過7個月的女工作人員在夜間勞動或者延長8小時外的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