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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有以下特別規定: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其他。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