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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主要關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糾紛時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作出的解決與處理,以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