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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喪假國家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二、請喪假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請假單
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
3、戶口本或親屬關系證明
按國家人社部門的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3天的喪假。如果是外婆等旁系親屬,可給予1天的喪假。不過,職工請喪假時是否要出具親屬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國家人社部門并無明確規定。法律上對于請假索要死亡證明并沒有明確的限制,也并沒有作出必須履行的要求。
三、單位不批準事假違法么?
法律規定,除國家已經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需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但批準權在用人單位。
員工提出請事假的,原則上應由本人事先親自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請假申請表》,明確請假的類型、事由、請假時間,再按照用人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權限進行審核批準,有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如果員工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批準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應按曠工論處。
做為用人單位,如果職工因故請事假,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給予批準。不過,用人單位應有完善的規章制度,明確職工請事假的流程及批準權限,既要依據規章制度進行審批,還要綜合職工的實際情況來考慮。
綜上所述,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職工在上班的時候,如果直系親屬去世,從我國傳統民俗上看,職工往往需要回去辦理喪事。而這個時候,單位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批準喪假,根據新規定,職工請喪假期間單位要支付工資,天數看路途情況,單位不批準的,職工可以向工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