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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婚不同之處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結婚的程序有相關規定:
八、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副大軍區職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的,由總政治部審批。
九、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從以上也可知,至少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才稱得上是軍婚。已退伍的不能稱之為現役軍人,亦不是本文所提的軍婚。
二、我國法律對軍婚給予一定保護
從《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均可反映出來,至于為什么要給予保護我想這無須筆者做出解釋了。
三、現役軍人離婚有何不同
除前面第一點提到的,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以上可知: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管轄也有不同。具體分為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軍人對軍人、非軍人對文職軍人、軍人對非軍人四類:
一、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非軍人對文職軍人、軍人對非軍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