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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的解釋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的解釋有: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范圍包括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傷殘等級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等。
工傷保險條例的解釋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