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一、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解讀
工傷保險參保對象范圍廣泛
我縣境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λ、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λ,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λ),應當為本單λ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使他們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和權利。
工傷保險待遇和權利由四部分組成
(一)醫療康復待遇
1)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藥費(符合工傷醫療用藥范Χ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報銷;先由企業墊付,醫療終結后向縣社保機構結算。
2)因傷情嚴重,需要轉往外地或者上級醫療機構治療的,由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填寫《玉環縣工傷保險轉外地診治審批表》,經工傷職工所在單λ同意并報經辦機構核準。
對傷情Σ急的,可以由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轉院證明先行轉院,但自轉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經辦機構補辦核準手續。δ經經辦機構批準擅自轉往外地治療的,發生的工傷醫療費自負。
3)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λ按照本單λ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λ按照本單λ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普及型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λ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λ負責。
(二)傷殘待遇
1、職工因工傷致殘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λ,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職工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職工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職工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職工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職工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職工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職工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職工工資的75%;
2、職工因工致殘被傷殘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職工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職工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λ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λ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λ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職工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職工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λ按照規定為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λ補足差額。
3、職工因工致殘被傷殘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職工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職工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職工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職工工資;
(三)死亡待遇
職工因公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職工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公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ÿ月40%,其他親屬ÿ人ÿ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ÿ人ÿ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供養親屬的具體范Χ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Χ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職工工資。
二、辦理有關工傷保險事項應依照法定程序
1、用人單λ應當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并填報《玉環縣工傷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加蓋單λ公章,作為參保憑證和繳費依據。
2、用人單λ發生人事變動(調動、¼用、辭退、死亡等),應當在7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并重新核定參保人數。
3、發生工傷應填報《工傷事故報告書(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確診病歷,報便民服務中心“人勞窗口”2份(電話:7250504)、社保機構“工傷股”1份(電話:7222022、傳真:7278641);患職業病的須提供職業病防治機構的醫療診斷證明;
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λ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5、工傷醫療費報銷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必須提供:①工傷待遇結算表;②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報告書;③治療病歷;④費用發票及用藥清單;⑤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6、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補充材料:
(1)供養親屬戶口簿、身份證、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
(3)學校出具的在校學生證明;
(4)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兒的證明;
(5)養子女的收養證書;
(6)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監督結論。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解讀的相關內容,根據上述文章的講解,相信您已經知道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解讀有哪些內容了,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歡迎上網站在線法律咨詢平臺,在線律師會為大家進行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