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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個人工傷事故報告,應寫清楚以下內容:
1、工傷職工的身份信息,用人單位的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及傷殘鑒定等級;
3、事故發生的主要過程;
4、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5、對于事故發生后的處理過程、補救措施和善后處理;
6、初步的責任認定;
7、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生的安全措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