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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發生勞動工傷后,應當及時到勞動工傷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申請時限
1、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3、在職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事故時,部分職工可能因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賠償款,而忽略了本應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職工對行使權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認知,導致本應可以取得的權力喪失,十分可惜。
申請資料
申請工傷認定時還應當注意,申請人應當提交完整的申請資料,否則,其申請也可能不被受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理》第18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式樣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相關提示:
1、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
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3、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小編最后提醒:
工傷發生后,用人單位應作出勞動工傷鑒定,用人單位不做申請的,勞動者或家屬可向相關勞動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但是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限只有一年,勞動者應在一年內提起勞動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