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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未告知起訴期限的最長保護期由2年變為1年。
《新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將該條改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對行政不作為的起訴期限作出了規定。
《新司法解釋》第六十六條對此予以了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所以,對于依申請的行政不作為,最高法認為只能適用六個月的起訴期限,而不能適用六十四條規定的保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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