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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購房過程中,總有開發商、中介對購房者進行并不符合實際的宣傳。簽了合同,入住房屋后才知道廣告里都是騙人的。
網友咨詢:
(資料圖)
房產開發商宣傳和實際不符,能否要求賠償?
上海九澤律師事務所楊天枝律師解答:
如果商品房廣告與實際情況不符,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在滿足以下條件時進行賠償:
1、具體確定說明和承諾;
2、廣告內容是對商品房開發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承諾;
3、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開發商銷售的廣告內容雖然未載入合同,但如果廣告內容對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應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
上海九澤律師事務所楊天枝律師解析:
作為買房人,一定要注意廣告宣傳的誘人內容是否寫入合同,廣告中對該內容是否有非常具體的描述,如果沒有寫入合同,要慎重購買;如果沒有寫入合同但仍決定購買,要注意留存廣告宣傳的相關證據,便于維權使用。
作為開發商,不應在廣告中進行虛假宣傳,如果進行了這樣的宣傳,這些宣傳又確實對房價產生影響,意圖通過廣告內容不寫入合同躲避合同義務是行不通的。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楊天枝律師簡介
畢業于東華大學,現執業于上海九澤律師事務所。專業領域主要涉及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秉承“精業通法,忠誠盡職”的執業理念,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