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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那么刑事案件證人適格的條件是怎樣?
(資料圖片)
網友咨詢:
刑事案件中擔任證人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遼寧少卓律師事務所劉勇律師解答: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一)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
(二)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三)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
(四)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遼寧少卓律師事務所劉勇律師解析:
證人證言是否有證明的作用以及證明作用的大小,取決于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關聯性,即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存在關聯,并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證據與案件事實間的聯系是多樣的,既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也可以用來否定案件事實的存在。
2、真實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的。證據事實必須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
3、合法性,證據的內容和收集程序必須合法。證據必須依法加以收集和運用,包括:收集、運用和證據的主體要合法,每個證據來源的程序要合法,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必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證言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證言真實性的程度易受證人主觀意識的干擾。因此,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盡量排除證人作證的主觀臆斷、猜測或者推斷,在作證時也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證人是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劉勇律師簡介
軍隊轉業律師,中共黨員,擅長刑事辯護、婚姻家庭及繼承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領域。從業以來,始終秉持“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執業理念,在合法范圍內實現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