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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在建筑施工相關法律規定中明確禁止“掛靠”這一形式,然而現實中掛靠的情況仍然禁而不止,并引發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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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怎么認定建筑工程掛靠?
山東金侖律師事務所張珈豪律師解答:
建筑業企業掛靠,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
掛靠的認定標準為:
1、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其他建設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
3、專業分包合同的發包人不是工程總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
4、施工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管理負責人一人以上,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5、實際施工總承包人、專業承包人與施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工程支付關系;
6、建設單位不能提供有關資料的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證明等其他。
山東金侖律師事務所張珈豪律師解析: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嚴格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此類行為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隱患,造成嚴重虧損,如果一旦發生糾紛,被掛靠企業則成為被告,掛靠企業逍遙法外。所以在建筑行業中歷來被我國的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所禁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規定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張珈豪律師簡介
張珈豪,山東金侖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業于河北工程大學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工學、法律復合背景。多年來任天津金帶福路文化傳播中心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糾紛、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及不正當競爭等民商事領域有獨到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