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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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將針對騙貸罪立案標準的問題,做簡單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下稱《規(guī)定(二)》)第27條規(guī)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shù)額在1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在實務中,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極易混淆。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xiàn)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qū)別點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證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的,只能認定為騙取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