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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監禁或者管制:
【資料圖】
第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第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至十年以下監禁,可以并處罰金。
兩高一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