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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天。試用期內,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當天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