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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簡稱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自首可以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罪行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因此,自首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重要情節,有條件的情況下應爭取自首。
以下情形視同“自動投案”:
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第二、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的;
第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第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第五、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捕的;
第六、并非出于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第七、公安機關通知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嫌疑人送去投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