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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錄音能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
錄音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大證據類型之一的
“視聽資料”,當然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只是證據和證明力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證據是一種資格,證明力是一種結果和作用,證據未必能夠證明待證目的,包括錄音證據在內的所有證據都應當具備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錄音證據具備證明力,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錄音證據應當是真實存在的,訴訟當事人確實使用設備錄取了音頻資料;
第二,錄音材料的來源應當是合法的,不能是通過綁架、脅迫對方陳述出來的。在這里需要知道,秘密獲取的錄音也就是偷錄音未必不具備法律效力,只要偷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即可;
第三,錄音的內容應當與本案有關聯,能夠反映本案的相應事實,不能是與本案無關的內容。
綜上所述,錄音能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具備證明力需要符合上述條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