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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支票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第八十三條規定,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支票中專門用于轉賬的,可以另行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