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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雙方只簽了離婚協議書,沒有辦理法定的離婚登記手續,是不能算作離婚的。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所以,解除婚姻關系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離婚協議是涉及人身和財產關系的特殊協議,不僅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