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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的受害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追回款項:
第一種方式,可以通過公安機關追繳贓款贓物。
公安機關在辦理詐騙案件過程中,依靠偵查手段查封、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及銀行賬戶,隨著案件的進展,在案件結束后應將贓款贓物返還被害人。
第二種方式,被害人主動提起訴訟追償。
被害人主動尋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財產,通過民事訴訟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償遭受的財物損失。通過刑事附帶民事方式追款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