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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判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證人施以肉刑、傷害、毆打等危害證人人身的行為。
“致人傷殘、死亡”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刑訊逼供和逼取證人證言過程中,故意使用肉刑、變相肉刑或者使用暴力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殘疾或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