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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資料圖)
第一、入戶搶劫的;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第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第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第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第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第七、持槍搶劫的;
第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