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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屬于特殊類型的犯罪。職務犯罪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實施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職務犯罪嚴重影響國家公職人員形象,嚴重損害公私利益,是一種具有社會腐蝕危害性的犯罪。職務犯罪不是某一個具體的犯罪,而是所有基于職務相關而引起犯罪行為的總稱。
【資料圖】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法律快車提醒您,職務犯罪主要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出現:
1.濫用行政管理權違法犯罪。此類案件主要發生在基建工程招標發包、大宗物品采購、經費管理以及人員調入、干部選拔任用等環節,主要表現是發包收賄賂、采購收回扣、貪污挪用私分公款、調入提拔干部收受賄賂等。
2.“亂作為”引起的違法犯罪。此類案件多發生在行政許可、查處違法案件、實施處罰等行使權利時濫用職權,如廣告審批、占道經營審批、建筑廢土傾倒審批、行政處罰等方面不依法辦事,濫用自由裁量權,隨心所欲,主要表現是執法人員見利忘法、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3.“不作為”引起的失職瀆職犯罪。目前一些干部對罪與非罪的界限認識不清,認為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只有“為”了才可能犯罪,“不為”也就不會犯罪,甚至還有部分干部認為違法犯罪只是領導干部的事情,與己無關,殊不知在平常的執法過程中的很多“不作為”都涉嫌失職瀆職犯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