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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資料圖)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輕傷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對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親告罪也是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范圍中的一類,除此之外還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司法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但要注意,在親告罪中,要是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此時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1.被害人自己或者是其親屬才具備起訴的資格,對被告人的的要求是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年滿16周歲。被害人死亡或者是因殘疾,衰老,脅迫等各種不能明確表達自己的意思的人,只要其親屬或者是代理人代為告知法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
2.當事人要清楚的填寫自己與被告人的電話,姓名,地址等各種信息。以方便人民法院傳喚被告人。
3.自訴人有著明確的訴訟請求,知道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自訴案件大部分的是按照刑法里的法律法規來判定的。
4.自訴人要有被告人的證據或者是線索。證據是被告人犯罪的手段,時間和地點等詳細的信息,并寫成出面或者是口頭的形式,讓人民法院了解詳細情況,如果事件有證人等情況,也要詳細的提供證人的姓名,地址等情況。
5.自訴人需要到被告人所屬的當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區域進行起訴。
法律快車提醒您,刑事案件自訴和公訴的區別如下:
1.案件來源不同,前者是由民檢察院提起的;而后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個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
2.兩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質不同,前者的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而后者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算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
3.審查程序不同,前者實行程序性審查,后者則應經二次審查。
4.兩者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5.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6.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7.舉證責任不同。
8.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
9.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
10.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