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電話錄音作為證據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錄音對象必須是當事人或者是承擔義務的一方;
(資料圖片)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券債務內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4.電話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
5.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二、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2.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
3.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
5.電子數據。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借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設備而形成的能準確地儲存并反映有關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
6.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做出的結論,稱為鑒定意見。
三、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找法網提醒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