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
如果有單位非法使用童工,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舉報。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直接撥打110;工商局的舉報電話為12315;勞動部門的電話12333。
使用童工處罰為:勞動行政部門對于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涉事企業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快車提醒您,提醒您,未成年人工作的限制即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是指:
1.森林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2.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即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四)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育成長有影響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