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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借款能要回來嗎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看借款協議是怎么約定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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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經人介紹與2001年結婚,婚后生育兩女,他學修車,我在商場做營業員,日子也過的去。前年開始,他經常找借口夜不歸宿,還總從家里拿錢,后來我在他的包里發現一份剖宮產病歷,逼問他才知道他和別人好上并生下一個孩子。去年五月他提出離婚并搬走,他的意思是孩子一個人一個,都不用拿撫養費。我也同意離婚,反正這樣過也沒有意思,但是他出軌在先應該給我一些賠償,而且我手里還有他給我寫的一份借條,是他前年開汽修店的時候,從家里拿了十萬塊錢,當時我們就在鬧矛盾,我怕以后離婚就不給他錢,他說這錢就算是我借給他的,掙了錢也屬于他,他會把錢還給我。但是他現在不認,說錢是我們倆的,他用不用還。他也不認和別人生孩子的事,認為離婚是因為我總猜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我想問一下,我手里的剖腹產病歷能證明他出軌嗎并要求他賠償嗎?借條能把十萬塊錢要回來嗎?
解答:
1、僅靠你一份剖腹產病歷你并不能證明他出軌并索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病歷并不能說明病人和你丈夫是否有關,也不能證明他出軌或者與別人同居,所以你應該繼續收集相關證明。
2、你可以憑借該借條要求你丈夫歸還十萬元借款。《婚姻法解釋三》中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它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你丈夫給你出具借條是真實意思的表現,是完全自愿的,是你們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配行為,你可以以此要求他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