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
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中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
第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第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