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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一般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如果因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的,可以同時主張解除合同與主張違約責任。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一般以約定或者法定期限為準,如沒有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則為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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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快車提醒您,依合同解除權產生的條件不同,可將其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即指通過當事人約定于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后另行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解除權的發生情形、行使條件以及行使解除權的效力等。
值得注意的是,當發生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時,并不當然出現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須經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況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訴訟外提出,也可在訴訟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權行使方法特殊約定的,則應依其約定。
法定解除權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當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