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法律觀點上存在不同認識,社會各方廣泛關注,支持和反對意見不一。
【資料圖】
一種點認為,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一種法律價值取向,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是對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協議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法院裁判結論和第二種觀點一致。認為應當肯定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理由在于以下四個方面:
一、夫妻忠誠協議屬于道德義務法律化,具有可訴性和民事訴訟法律依據
相互忠實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基礎,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使這一道德義務上升到了法律義務的層面。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夫妻忠誠協議賦予了夫妻忠實義務以具體的內容,使抽象的忠實責任具有可訴性。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和諧、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二、夫妻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可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三個構成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只要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的內容具有可執行性,法律應當承認其效力。韓國偉與蔣-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夫妻忠誠協議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不存在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情形。因此,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三、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以約定的方式處理財產,擁有對財產的處分權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見,婚姻法對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夫妻忠誠協議具有利益性,該利益既表現為人身利益,也表現為財產利益,財產利益附隨于人身利益。婚姻關系當事人既是夫妻情感的持有者和呵護者,也是婚姻利益的追求者和維護者。
四、夫妻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維護婚姻關系和諧穩定
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線。以性愛為基礎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專一性,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有賴于此。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會拒斥婚外情,促進夫妻相互忠實,維護家庭社會和諧。
夫妻忠誠協議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誠義務的具體化,用書面形式將法定權益體現出來,目的是為了確保婚姻關系穩定和約束夫妻之間的相互忠實,促進夫妻雙方人格發展與尊嚴維護,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