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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般不會自動撤訴,除非出現下列情形:
1.離婚的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申請撤訴;
【資料圖】
2.離婚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減、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3.無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視為申請撤訴。
滿足其中一種情形,可視為原告自動撤案,法院不需要進行審判。
二、找法網提醒,離婚撤訴后訴訟費是不會退還的,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原告申請撤訴的,受理費用由原告承擔,是不會退還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三、1.原告撤訴后,等于離婚案件的審理屬于未訴狀態。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仍然視為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法院并沒有判離,那么原告還要再進行第三次起訴;
2.原告撤訴后,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必須要過六個月。(如有新情況、新理由可不受六個月限制,但實際中新情況、新理由的舉證非常困難;
3.原告撤訴后,可能涉及對方過錯的證據被毀損或收集離婚的新證據更加困難;
4.原告撤訴后,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可能顯失公平性;
5.原告撤訴后,本次訴訟程序終結,如再次起訴,訴訟審理期限重新計算,無形增加離婚訴訟的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