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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1.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2)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
3.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包括用來發電、供電的公共設備,如電廠、變壓器、輸電設備等。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毀壞、拆卸、割斷等等。行為人實施上述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使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才能構成本罪。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犯罪的動機多是為了貪圖錢財。
盜竊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破壞電力設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并且前者的行為方式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而后者的行為方式是破壞電力設備,危害了公共安全。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對電力設備進行盜竊,同時也破壞了電力設備,危機公共安全。這種情形屬于刑法中的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應定破壞電力設備罪。法律快車提醒,如果行為人盜竊的對象即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而是已經廢棄或者還沒投入使用的電力設備,那么此時就不會危及到公共安全,仍然是以盜竊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