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留置權的成立關系:
(資料圖)
1.債權人占有動產。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的前提條件。因此,債權人沒有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則留置權歸于消滅。但如果債權人因侵權行為喪失占有的,經訴請回復占有而重新占有,則留置權受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間接占有,可以是單獨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
2.債務人的債務須已到履行期。
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亦即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方能成立,而不問債務人是否構成履行義務遲延(履行義務遲延是留置權行使的條件)。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
3.債權和債權人占有財產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即債權和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而發生。
二、留置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留置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
2.留置權人有權從留置的債務人的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償;
3.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方式,它依法律規定而發生,而以非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成立。
三、找法網提醒您,留置權的法定性是指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成立條件、適用范圍、擔保范圍、效力、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依照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留置權,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給付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和依法變價留置物,并基于留置權對抗債權人物的返還請求權及其他第三人對留置物的權利主張。
留置權具備一定條件時,依法律之規定當然發生,而不能由合同發生留置權的效力,也不能因時效取得其效力。但是,留置權的法定性并不排除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